为了深化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,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。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协助院长指导学校教学工作,其职责是对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、专业设置与调整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践教学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管理中的政策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、指导、论证、审议。
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、研究、咨询、督导的组织机构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,委员若干人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学院教科办,设秘书1人,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三条 受聘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:熟悉教学规律、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、教学经验丰富,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、学术水平较高,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院务会决定任免,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成员进行调整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。
1.确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并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;
2. 研究并论证学院专业的撤并、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;
3. 审议和论证学院教学改革方案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,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;
4. 审议学院教学大纲、课程、教材、实验室、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;
5. 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,对学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;
6. 审定学院教改立项、教学研究成果、优秀课程、优秀教学质量奖、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,并向学校推荐上报;
7. 对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;
8. 研究讨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,对引进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并提出意见建议;
9. 对学院其他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。
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,但最少每月召开一次例会。会议由主任召集,会议的举行需由过半数成员参加,讨论、做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。
第七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执行。
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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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3月8日